一例一休新法罰則彙整表 107.01
百晟國際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04)2227-6677
依據:勞基法 | 違 反 條 文 | 勞基法 條文內容 | 罰 鍰 | |||
修法後 | ||||||
1 | 第79條第1項第1款 | 第21條第1項 | 工資由勞雇雙方議定之。但不得低於基本工資。 | 2~100萬 | ||
2 | 第79條第1項第1款 | 第22條 | 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 | 2~100萬 | ||
3 | 第79條第1項第1款 | 第23條 | 1.工資之給付,除當事人有特別約定或按月預付者外,每月至少定期發給二次,並應提供工資各項目計算方式明細;按件計酬者亦同。 2.雇主應置備勞工工資清冊,將發放工資、工資各項目計算方式明細、工資總額等事項記入。工資清冊應保存五年。 | 2~100萬 | ||
4 | 第79條第1項第1款 | 第24條 | 延長工作時間(加班費)之工資給付標準加給。 | 2~100萬 | ||
5 | 第79條第1項第1款 | 第25條 | 雇主對勞工不得因性別而有差別之待遇。工作相同、效率相同者,給付同等之工資。 | 2~100萬 | ||
6 | 第79條第1項第1款 | 第30條第1項 | 勞工正常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不得超過四十小時。 | 2~100萬 | ||
7 | 第79條第1項第1款 | 第30條第2項 | 二週變形工時規定。 | 2~100萬 | ||
8 | 第79條第1項第1款 | 第30條第3項 | 八週變形工時規定。 | 2~100萬 | ||
9 | 第79條第1項第1款 | 第30條第6項 | 出勤紀錄,應逐日記載勞工出勤情形至分鐘為止。勞工向雇主申請其出勤紀錄副本或影本時,雇主不得拒絕。 | 2~100萬 | ||
10 | 第79條第1項第1款 | 第30條第7項 | 雇主不得以第一項正常工作時間之修正,作為減少勞工工資之事由。 | 2~100萬 | ||
11 | 第79條第1項第1款 | 第32條 | 1.雇主經工會,無工會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工作時間延長之。 2.延長工作連同正常工作時間,一日不得超過12小時。延長工作時間,一個月不得超過46小時。 3.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應於延長開始後二十四小時內通知工會;無工會者,應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延長之工作時間,雇主應於事後補給勞工以適當之休息。 4.在坑內工作之勞工,其工作時間不得延長。 | 2~100萬 | ||
12 | 第79條第1項第1款 | 第34條 | 1.勞工工作採輪班制者,其工作班次每週更換一次。但經勞工同意者不在此限。 2.依前項更換班次時,至少應有連續十一小時之休息時間。(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 2~100萬 | ||
13 | 第79條第1項第1款 | 第35條 | 勞工繼續工作四小時,至少應有三十分鐘之休息。但實行輪班制或其工作有連續性或緊急性者,雇主得在工作時間內,另行調配其休息時間。 | 2~100萬 | ||
14 | 第79條第1項第1款 | 第36條 | 勞工每七日中應有二日之休息,其中一日為例假,一日為休息日。 | 2~100萬 | ||
15 | 第79條第1項第1款 | 第37條 | 國定假日均應休假。 | 2~100萬 | ||
16 | 第79條第1項第1款 | 第38條 | 國定假日均應休假。 | 2~100萬 | ||
17 | 第79條第1項第1款 | 第39條 | 例假、休息日、國定假日及特別休假,工資應由雇主照給。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工作者,工資應加倍發給。因季節性關係有趕工必要,經勞工或工會同意照常工作者,亦同。 | 2~100萬 | ||
18 | 第79條第1項第1款 | 第40條 | 1.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認有繼續工作之必要時,得停止第三十六條至第三十八條所定勞工之假期。但停止假期之工資,應加倍發給,並應於事後補假休息。 2.前項停止勞工假期,應於事後二十四小時內,詳述理由,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 | 2~100萬 | ||
19 | 第79條第1項第1款 | 第41條 | 公用事業之勞工,當地主管機關認有必要時,得停止第三十八條所定之特別休假。假期內之工資應由雇主加倍發給。 | 2~100萬 | ||
20 | 第79條第1項第1款 | 第49條第1項 | 雇主不得使女工於午後十時至翌晨六時之時間內工作。 | 2~100萬 | ||
21 | 第79條第1項第1款 | 第59條 | 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而致死亡、殘廢、傷害或疾病時,雇主補償規定。 | 2~100萬 | ||
22 | 第79條第1項第2款 | 第27條 | 違反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七條限期給付工資之命令。(第27條 雇主不按期給付工資者,主管機關得限期令其給付。) | 2~100萬 | ||
23 | 第79條第1項第2款 | 第33條 | 違反主管機關依第三十三條調整工作時間之命令。(第33條 第三條所列事業,除製造業及礦業外,因公眾之生活便利或其他特殊原因,有調整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所定之正常工作時間及延長工作時間之必要者,得由當地主管機關會商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工會,就必要之限度內以命令調整之。) | 2~100萬 | ||
24 | 第79條第1項第3款 | 第43條 | 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四十三條所定假期或事假以外期間內工資給付之最低標準。(第43條 勞工因婚、喪、疾病或其他正當事由得請假;請假應給之假期及事假以外期間內工資給付之最低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2~100萬 | ||
25 | 第79條第2項 | 第30條第5項 | 雇主應置備勞工出勤紀錄,並保存五年。 | 9~45萬 | ||
26 | 第79條第2項 | 第49條第5項 | 於妊娠或哺乳期間之女工,不論有無工會或無工會經勞資會議同意,及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均不得使該女工於午後十時至翌晨六時之時間內工作。 | 9~45萬 | ||
27 | 第79條第3項 | 第7條 | 1.雇主應置備勞工名卡,登記勞工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本籍、教育程度、住址、身分證統一號碼、到職年月日、工資、勞工保險投保日期、獎懲、傷病及其他必要事項。 2.前項勞工名卡,應保管至勞工離職後五年。 | 2~30萬 | ||
28 | 第79條第3項 | 第9條第1項 | 勞動契約,有繼續性工作應為不定期契約。 | 2~30萬 | ||
30 | 第79條第3項 | 第19條 | 勞動契約終止時,勞工如請求發給服務證明書,雇主或其代理人不得拒絕。 | 2~30萬 | ||
31 | 第79條第3項 | 第28條第2項 | 雇主應按其當月僱用勞工投保薪資總額及規定之費率,繳納一定數額之積欠工資墊償基金。 | 2~30萬 | ||
32 | 第79條第3項 | 第46條 | 未滿十八歲之人受僱從事工作者,雇主應置備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書及其年齡證明文件。 | 2~30萬 | ||
33 | 第79條第3項 | 第56條第1項 | 雇主應依勞工每月薪資總額百分之二至百分之十五範圍內,按月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 | 2~30萬 | ||
34 | 第79條第3項 | 第65條第1項 | 雇主招收技術生時,須與技術生簽訂書面訓練契約一式三份,訂明訓練項目、訓練期限、膳宿負擔、生活津貼、相關教學、勞工保險、結業證明、契約生效與解除之條件及其他有關雙方權利、義務事項,由當事人分執,並送主管機關備案。 | 2~30萬 | ||
35 | 第79條第3項 | 第66條 | 雇主不得向技術生收取有關訓練費用。 | 2~30萬 | ||
36 | 第79條第3項 | 第67條 | 技術生訓練期滿,雇主得留用之,並應與同等工作之勞工享受同等之待遇。雇主如於技術生訓練契約內訂明留用期間,應不得超過其訓練期間。 | 2~30萬 | ||
37 | 第79條第3項 | 第68條 | 技術生人數,不得超過勞工人數四分之一。勞工人數不滿四人者,以四人計。 | 2~30萬 | ||
38 | 第79條第3項 | 第70條 | 雇主僱用勞工人數在三十人以上者,應依其事業性質,就左列事項訂立工作規則,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並公開揭示之。 | 2~30萬 | ||
39
| 第79條第3項
| 第74條第2項 | 雇主不得因勞工為前項申訴,而予以解僱、降調、減薪、損害其依法令、契約或習慣上所應享有之權益,或其他不利之處分。 | 2~30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