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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odpanda與Uber Eats外送員與外送公司契約關係是否為勞動契約?

立法者制定之法律,解釋權在於司法,乃三權分立之重要準則!!

大法官740號解釋文內文僅舉例「人格從屬性」及「經濟上從屬性」,來判斷是否屬於勞動契約。

今大法官釋字第740號【保險業務員招攬保險勞務契約是否為勞動契約案】早已出爐,自應就此解釋文內文為判斷,該解釋文提及勞務契約應就「從屬性高低」為判斷,並舉出下例兩基準:
1、「得否自由決定勞務給付方式(工作時間、地點), 2、「並」自行負擔業務風險(無底薪及一定業績之要求)。
上面兩者均符合,大法官認為從屬性較低,即非勞動契約。
 
近日行政機關勞動部,卻以「組織上從屬性」來論斷外送員與公司間屬於勞動契約,究竟最後會不會被行政法院打臉呢?或被行政法官肯認,讓我們繼續看下去~~
 
參考文章:
 
解析熊貓外送員的工作模式 文/Axarz631
https://buzzorange.com/2019/10/15/heartfelt-of-foodpanda-delivery-driver/
 
勞動部認定:Foodpanda、Uber Eats「假承攬、真雇傭」2019-10-14 18:41聯合報 記者章凱閎
https://udn.com/news/story/7269/4103808
鄒子廉表示,勞動部北區職安中心今天會同桃園市勞檢處、台北市勞檢處赴Foodpanda、Uber Eats總公司實施勞檢。結果發現,2家業者要求外送員在服務期間穿著制服、使用制式品牌圖樣保溫箱、也要在車身貼上公司logo貼紙;且隔天若無法上工,須24小時前回報公司等規定,認定外送員與業者間具「組織從屬性」,符合「雇傭關係」要件。業者須符合勞基法相關規定,為外送員加保勞保、且在期限內給予職災補償
 
740解釋文截錄:「勞基法第二條第六款:「勞動契約:謂約定勞雇關係之契約。」並未規定勞動契約及勞雇關係之界定標準。勞動契約之主要給付,在於勞務提供與報酬給付。惟民法上以有償方式提供勞務之契約,未必皆屬勞動契約。是應就勞務給付之性質,按個案事實客觀探求各該勞務契約之類型特徵,諸如與人的從屬性(或稱人格從屬性)有關勞務給付時間、地點或專業之指揮監督關係,及是否負擔業務風險,以判斷是否為系爭規定一所稱勞動契約。

關於保險業務員為其所屬保險公司從事保險招攬業務而訂立之勞務契約,基於私法自治原則,有契約形式及內容之選擇自由,其類型可能為僱傭、委任、承攬或居間,其選擇之契約類型是否為系爭規定一所稱勞動契約,仍應就個案事實及整體契約內容,按勞務契約之類型特徵,依勞務債務人與勞務債權人間之從屬性程度之高低判斷之,即應視保險業務員得否自由決定勞務給付之方式(包含工作時間),並自行負擔業務風險(例如按所招攬之保險收受之保險費為基礎計算其報酬)以為斷。保險業務員與其所屬保險公司所簽訂之保險招攬勞務契約,雖僅能販售該保險公司之保險契約,惟如保險業務員就其實質上從事招攬保險之勞務活動及工作時間得以自由決定,其報酬給付方式並無底薪及一定業績之要求,係自行負擔業務之風險,則其與所屬保險公司間之從屬性程度不高,尚難認屬系爭規定一所稱勞動契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