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者制定之法律,解釋權在於司法,乃三權分立之重要準則!!
大法官740號解釋文內文僅舉例「人格從屬性」及「經濟上從屬性」,來判斷是否屬於勞動契約。
今大法官釋字第740號【保險業務員招攬保險勞務契約是否為勞動契約案】早已出爐,自應就此解釋文內文為判斷,該解釋文提及勞務契約應就「從屬性高低」為判斷,並舉出下例兩基準:
1、「得否自由決定勞務給付方式(工作時間、地點), 2、「並」自行負擔業務風險(無底薪及一定業績之要求)。
上面兩者均符合,大法官認為從屬性較低,即非勞動契約。
近日行政機關勞動部,卻以「組織上從屬性」來論斷外送員與公司間屬於勞動契約,究竟最後會不會被行政法院打臉呢?或被行政法官肯認,讓我們繼續看下去~~
參考文章:
解析熊貓外送員的工作模式 文/Axarz631
https://buzzorange.com/2019/10/15/heartfelt-of-foodpanda-delivery-driver/
勞動部認定:Foodpanda、Uber Eats「假承攬、真雇傭」2019-10-14 18:41聯合報 記者章凱閎
https://udn.com/news/story/7269/4103808
鄒子廉表示,勞動部北區職安中心今天會同桃園市勞檢處、台北市勞檢處赴Foodpanda、Uber Eats總公司實施勞檢。結果發現,2家業者要求外送員在服務期間穿著制服、使用制式品牌圖樣保溫箱、也要在車身貼上公司logo貼紙;且隔天若無法上工,須24小時前回報公司等規定,認定外送員與業者間具「組織從屬性」,符合「雇傭關係」要件。業者須符合勞基法相關規定,為外送員加保勞保、且在期限內給予職災補償
740解釋文截錄:「勞基法第二條第六款:「勞動契約:謂約定勞雇關係之契約。」並未規定勞動契約及勞雇關係之界定標準。勞動契約之主要給付,在於勞務提供與報酬給付。惟民法上以有償方式提供勞務之契約,未必皆屬勞動契約。是應就勞務給付之性質,按個案事實客觀探求各該勞務契約之類型特徵,諸如與人的從屬性(或稱人格從屬性)有關勞務給付時間、地點或專業之指揮監督關係,及是否負擔業務風險,以判斷是否為系爭規定一所稱勞動契約。